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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2021-04-19

大证保险经纪《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签署方式:点此签署
大证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提示:感谢您选择大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大证保险经纪”)为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自愿与大证保险经纪签署《经纪服务委托协议》(简称“本协议”)。

为了维护您自身的权益,在点击同意(提交)本协议之前,您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如您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大证保险经纪客服咨询。

您点击同意(提交),即表示您完全理解且自愿接受本协议,在本协议生效后,您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亦有权行使相应的权利。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法、诚实信用和友好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委托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全权委托乙方(包括乙方授权分支机构、授权经纪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风险管理服务。
    第二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授权分支机构及其所属经纪人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及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履行如实告知之义务,不得向乙方提供虚假或者不实信息,不得向乙方隐瞒与委托事项及订立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
    2.甲方应在本协议指定授权分支机构所属经纪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时,应要求经纪人出示有效从业资格证书。
    3.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例如:提供投保、理赔、反洗钱相关证明材料、配合风险管理产品提供方雇员进行的生存调查等等。)
    4.在保单有效期内,针对任何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改变或保险内容变更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5.当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事件时,应尽快口头和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不影响保单有效性的原则下,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及时提供有关事故证明文件和配合索赔工作的有效进行。
    6.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近期足额缴付保险费、风险管理产品采购费。
    7.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环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保证自身服务的专业性。
    2.乙方授权分支机构所属经纪人在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时,应主动出示有效从业资格证书。
    3.有可预见的情况下,乙方应提前、及时提示涉及甲方/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保障甲方权益。
    4.根据甲方保险需求,协助甲方确定风险管理方案。
风险管理方案定义:是指对甲方财产(如甲方为企业,则包含企业财产、企业雇员)、甲方生命健康风险,所提供的风险管理建议方案。
    5.为甲方提供实时风险管理方案及相关产品咨询。
    6.协助甲方进行风险管理建议方案的供应商推荐及选择:例如保险产品、风险管理产品采购。协助甲方进行风险管理建议方案的实施:例如投保并对投保单进行审核、代为传递相关资料。
    7.协助甲方履行支付保险费、支付风险产品采购费用、及时申报风险情况变化等义务。
    8.协助甲方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如双方就理赔服务费用未有约定则此项服务免费):
    (1).向甲方提供事故处理建议;
    (2).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
    (3).督促保险赔款及时到位。
    9.乙方为甲方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具体执行标准、细则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10.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乙方对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的案件继续按协议规定完成协助索赔服务。

    第五条   报酬与费用
    1.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风险管理建议方案,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进行妥善安排后,甲方选择支付经纪费用的方式(见附后选项):
略
    3.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委托事项以外的服务,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条  乙方在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误导性销售;
    3.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
供虚假证明材料;
    4.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
险合同;
    6.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7.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8.利用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
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9.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10.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11.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2.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3.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或其他违
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尽责完成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内容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后【如第五条选择(2)或者(3)的以附件所列事项为准】,由于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从保险人方、风险管理产品售出方取得佣金报酬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报酬,具体数额由双方根据具体业务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乙方因履行本协议之义务所支出的成本费用额。
    第八条   保密条款
    除向下列情况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风险管理方案泄露给第三方:
    1.提供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提供。
    3.提供给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风险管理产品的出售人。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5.提供给任何一方的法律顾问。
    第九条   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到期前30个自然日内如甲乙双方无书面通知解约或变更协议(含附件)内容,则本协议自动顺延1年,以此类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授权经纪人已与乙方指定授权分支机构解除关系,则本协议自解除关系之日起自动失效,乙方或乙方授权分支机构将在该授权经纪人解约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正式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指定其他授权经纪人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自新《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乙方授权分支机构确认本协议中已指定的授权经纪人存在无法保证甲方服务质量、影响甲方服务体验的前提下,乙方或乙方授权分支机构将正式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委托协议》,指定其他授权经纪人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自新《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4.甲方随时有权解除委托,终止本协议,但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解除行为满足本协议约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则需按照第六条第三项约定执行。
    5.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委托。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委托,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如果甲方未选择,则默认为诉讼: 口 诉讼 口仲裁(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它
    1.本协议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经纪服务工作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风险管理方案实施时使用;
    2.乙方及乙方授权分支机构、授权经纪人在向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时,其服务人员应当向乙方出示有效从业资格证、客户告知书并由甲方签收回执、双方当面签署本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或者补充,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4.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按法律规定,需要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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